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院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五)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学院对学生实行学年制学籍管理,试行学分制学籍管理,基本学制为三年,五年制高职学生学制为五年。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来电或来函向所在系、院或中心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报到时由各系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经招生就业处核实后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病或应征入伍等原因,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最多不超过2年(应征入伍者自退役后算起)。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所在系、院或中心申请入学,经教务处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体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资格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所在系、院或中心书面申请入学,并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经教务处审查和学生处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资格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教务处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内容、程序及办法按《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于开学两周内到本系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系上统计核实注册信息后,上报教务处进行电子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院可根据情况做出相应的学籍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学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学期注册手续:
(一)学生必须出示本人学生证和有关缴费单据,到本系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必须交本系工作人员加盖注册印章方为完成注册。学生证遗失者,可先予以报到,待补办学生证后再办理学期注册手续。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必须提前向所在系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注册超过两周者,除因不可抗拒因素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在新学年应缴的各项费用,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凡因学籍处理而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均按新编入年级收费标准缴费。
学生应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书费等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时一次性缴清。不能及时缴清学费者,需办理申请缓缴手续,程序为:学生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班主任)同意→所在系同意→学生处同意→分管副院长同意→院长批准→财务处备案。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方式为学生提供经济援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具体办法详见《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理论及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不得随意缺席,考核成绩记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存入本人档案。
课程考核采用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每门课程的考核采取何种形式,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考试课程由学院统一安排,考查课程由任课教师在教学进程内自行安排。
学院建立学业预警机制和补考机制。对于每学年经补考后仍有累计10学分以上课程不及格的学生,经教务处审核批准,由学生所在系直接向学生本人下达学业预警通知书。对于每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各系分别于下一学期第二周和每年5月份最后一周各安排一次补考。毕业实习、顶岗实习考核不及格者及两次补考未通过者按本章第五节和第六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要注重对学生日常行为操守的考核,将升国旗、出早操、接受红色教育、参加义务劳动和社会实践及诚信守纪、团结互助、文明礼貌等作为重要考核内容。考核办法请参照《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学生综合素质考核办法》执行。
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教学按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成绩可以根据考勤(占10%)、早操(占10%)、课内教学(占50%)、课外锻炼活动(占20%)和体质健康(占10%)情况综合评定。
因健康原因不能修读正常体育课的学生,须凭残疾证或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检查证明,经公共课教学部体育教研室与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办理免修手续,但必须参加学院为残疾等特殊困难群体学生开设的体育保健课学习。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留级等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考试课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的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教师在学期期末考试前应对学生参加学期考试的资格进行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的学期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一)一学期内,学生缺课(含请假)累计达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
(二)全学期缺交作业达到总次数1/2;
(三)缺做实验(实训)、缺交实验(实训)报告达到总次数的1/2;
(四)在实习中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者。
教务处负责上述统计汇总和监管,各系、院、中心教学管理人员每周统计上报上述相关资料。每学期考试前,教务处书面下达不得参加学期课程考核学生名单的通知。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均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参加正常补考,凡补考成绩为60分及以上计为“合格”,60分以下计“不合格”。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申请选修学院其他专业课程或者公共选修课程;也可以申请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记入本人成绩单。具体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并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一)允许在籍在校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二)创新实践、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三)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认定及替代规定。
(四)学院依据中省要求,为所有的在校学生开设《创新创业》课程(必修课,理论课32学时,实践课32学时),考试成绩计入学生档案。
(五)充分发挥考核与评价作用,深入开展考试考核内容和方法的改革,根据课程特点试行非标准答案考试,破除“高分低能”积弊,促进结果考核向过程考核、知识考核向能力考核、单一考核方式向多种考核、终结性评价向形成性评价方式的转变。
(六)建设学院创新创业实训中心,开辟专门场地,向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孵化服务。
(七)定期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营”,对大学生进行创新创业政策、创新创业方法等方面的专业培训,为学生创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等服务。对积极参与的学生,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认定及替代规定折算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八)坚持以赛促学、以赛促创,鼓励全体学生积极参与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及技能大赛,对表现突出、获得奖励的学生在评优、评奖、就业等方面给予倾斜。
(九)开展“创新创业之星”评选活动。对评选为“创新创业之星”的学生将按照学院相关制度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 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中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考入本校的,其已获得学分,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按《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学生综合素质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按下列办法处理: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经本人申请所在系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方可缓考。缓考与下学期期初补考同时进行,缓考课程考核以一次为限。
补考一般不得缓考,确因生病不能按时参加补考的须有医院证明,可参加下一次补考或下一年级的考试。
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或考试违纪者,补考以一次为限。无故不参加正常补考者,不得再次参加补考。
第二十四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做出限制。具体按《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学生综合素质考核办法》执行。
第三节 转专业和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一)转专业的申请条件
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
1.已取得学院学籍,且在校就读时间在一个学期以上者。
2.确实具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学习潜能;因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医院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3.入学以来无违纪处分记录;
(二)转专业申请时间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可以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到放假前五周提出书面申请,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三)转专业办理程序
学生申请转专业,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1.到教务处领取并填写《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2.拟转出系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3.拟转入系审核并签署意见;
4.学生处对申请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进行核查后签署意见;
5.教务处按照本办法,提出具体意见,经分管教学副院长签署意见后,进行公示;
6.公示期满后,需要补缴学费的,办理相关缴费手续;
7.教务处负责办理转专业的相关的手续,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转专业其它说明
1.按学院规定应予以退学处理的学生不能申请转专业;
2原修专业的课程中有不及格的,经补考合格后方可转专业;
3.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应补修转入专业未修过的课程。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该按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满规定的学分后,方可毕业;
4.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1次;
5.凡从低收费专业转入高收费专业的,须从入学的第一学期开始按新专业的收费标准补齐学费,学生到财务处补交学费后方能办理转专业手续,转入新专业后按新专业标准缴费;从高收费专业转入低收费专业的,从被批准转入的下个学年起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6.未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应继续参加原专业的教育教学活动。
7.创新实践、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可在符合转专业申请的情况下优先考虑。
(五)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二年级及以上的;
(三)已有一次转专业、转学记录者;
(四)应作退学处理者;
(五)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六)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需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证明)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考虑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培养、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作退学处理者;
9.无正当理由者。
(二)学生转出本院,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学院报省教育厅确认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学生,由转出、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学院办理转学手续。
2.学院要对转入学生情况及时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教育厅备案。
3.凡因转学需要延长修读年限者,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4.学生转学须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个人转学申请表、普通高校转学审批表、成绩单、思想品德鉴定表、“高等学校招生新生录取名册”(加盖学校公章的复印件);
2)以健康原因申请转学的,须出具医院病情证明书;
3)凡确有专长申请转学的,须出具有关的作品、获奖证书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4)其他特殊原因转学的,须出具相应的证明。
(三)未获准转学的学生,应继续参加本院原专业的教育教学活动。
(四)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报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五)申请转入本院的学生,学院审核其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对符合相关政策及本院培养要求的,经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六)学院要对转学学生情况及时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将转入学生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节 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1学年为期限,累计不超过2次。
第二十八条 学院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学生休学创业,三年学制的最长可延长到五年,五年学制的最长可延长到七年,有特殊情况需继续延长的,由学院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要求保留学籍的,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后,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条 被录取的新生,应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后,方可申请休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创业、疾病或某种特殊原因要求休学,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需有学校指定医校证明),经辅导员(班主任)、系主任审核并同意,报教务处、分管院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不享受贷、助、奖学金;
(二)休学期间学生未经学院同意不得在校;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养)病,相关医疗问题按照参保险种执行;
(四)休学期间不能申请转专业、转学,不得参加学院考核,擅自考核者其成绩无效;
(五)休学学生的户口可不迁出学校;
(六)学院对学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院申请复学,填写《复学申请表》,经辅导员(班主任)、所在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附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开具的“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并经学院指定的医院审核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或调整撤销,则转入下一年级的相近专业学习。收费按照编入年级当年的标准收取。
第五节 升级、留级和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年所有课程学习,且考核合格者可准予升级。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级:
(一) 因学习困难,可在每学期报到注册时由学生本人申请,系主任同意,分管副院长批准,可办理留级手续,留入下一年级学习。留级的学生按留级后所在年级收费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
(二)每学年结束时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20学分以上者。对于留级而无相同专业的学生,可试读一学期,如仍然达不到学院的要求,予以强制留级至相近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留级通知由各系填写并通知到学生家长,同时上报教务处、学生处和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经请假并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未经请假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六)未缴清学费又不办理缓、贷手续者;
(七)本人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八)因其他特殊情况,学院认为必须退学者;
第三十八条 办理退学手续程序:自动退学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退学申请表》,家长签字同意,系主任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副院长批准。非自动退学者,由学生所在系填写《退学处理表》,系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副院长批准。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必须在接到退学通知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或扶养人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指定医院诊断为患病而无法继续学习或不适合在校学习(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公告栏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0天,即视为送达,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经考核合格,德、智、体成绩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
(一)毕业班学生在学制年限内未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含实践教学环节)者。
(二)毕业班学生历年不及格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经两次补考,成绩仍不合格者。
(三)毕业实习、顶岗实习不及格者。
第四十二条 结业学生在学院规定期限内,由本人申请,经同意后补考合格的。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发给结业证书的学生,结业离校三个月至一年内可向学校教务处申请补考,补考后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补考后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二)毕业实习、顶岗实习等实践性课程补考,结业后从事的工作与所学专业对口者,可由用人单位将结业生一年内工作表现、业务水平等鉴定材料送学院教务处评审;从事工作与所学专业不对口或待业者,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申请补办实习,实习经费由结业生自理。实习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日期即毕业日期。超过一年期限的,不再接受换发申请。
第四十三条 因各种原因不能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完成学业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在校修业时间。三年制最长年限(含休学)为五年;五年一贯制最长年限(含休学)为七年。
第四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可以颁发肄业证书。无学籍学生和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必须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通过后方可变更,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毕业生对学院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证件,应妥为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一律不再补发。但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 学生毕业后,应由本人办理调档函,将学籍档案转给就业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存入本人档案。若毕业一年后仍无接收单位,学院将档案退回学生本人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中管理。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者,取消其学籍,不颁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院和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二条 班团组织、院系学生会、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是学生参与班级、院系管理的组织形式,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五条 学院建立教育与宗教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社团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向学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并施行登记后实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由学生团体所在系(中心)初审,报分管学生团体的院级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七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学生外出集体活动管理办法》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条 学院要建立健全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和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校园安全管理、公寓管理的规定,成立学生公寓自主管理委员会,实施自我管理,积极参与平安校园和文明校园创建。
第五章 奖励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 优秀学生
1.学年操行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2.课程学年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
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成绩达良好及以上,无旷操行为,学年体育达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为优秀学生
1.在处分期内者。
2.学年内有旷课等违纪行为受到院系班级通报批评者。
3.有夜不归宿及在院外租房等违纪者。
(二)优秀学生干部
1.学年操行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2.担任宿舍、班、团、学生会、社团等干部,成绩显著。
3.学年学习成绩及格。
4.处理问题公正,工作方法得当,能创造性的组织、开展工作,受到学生好评。
(三)优秀班集体
1.班、团干部得力、团结合作、勤奋高效,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方面成效显著,能积极开展适合本班学生特点的各项活动。
2.人人关心集体、团结互助,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学院规章制度 ,学年内没有打架斗殴、考试作弊等违法乱纪的人和事,集体凝聚力和荣誉感强。
3.具有勤奋学习、互帮互助、刻苦钻研、注重实践的良好学风,学习成绩及格率高。
4.经常组织学生开展文体活动,全班同学身体健康,90%以上学生体育达标。
5.宿舍、教室卫生经常保持整洁。
6.积极参加院、系(部)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学年内受到院、系通报批评的班级,不得评为先进班集体。
(四)文明宿舍和优秀毕业生(德技双优学生)分别按照《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学生宿舍6S管理标准》》《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德技双优学生评定办法》评定。
第六十二条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设立单项奖。单项奖主要设立如下,由院系专题研究奖励。
1.在院内外单科竞赛中成绩突出者。
2.在院内外或行业举办的各种竞赛、技能大赛中成绩优异者。
3.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或抢救公私财物表现突出者,拾金不昧者、学生干部在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学生受处分期内或有旷课、夜不归宿等违纪行为者,不得申报单项奖。
第六章 处 分
第六十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考试纪律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六十四条 学生能主动认错、积极检举他人违纪,且危害后果相对轻微者,可酌情从轻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调查过程中对有关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提供伪证,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情节恶劣者。
(二)勾结院外人员或团伙违纪,或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者。
(三)屡教不改或受处分后重犯者。
第六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在公开发表的论文中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院系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扰乱教学区、生活区等公共场所秩序者。
(二)阻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和管理者。
(三)妨碍他人通讯自由,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
第六十七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或故意破坏国家、集体、个人合法财物(含偷窃诈骗、抢夺勒索、损毁破坏、冒领虚报、拾物不缴还等),尚未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者,除追回财物或赔偿损失外,同时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的行窃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明知他人偷窃却知情不报,提供伪证或为其窝藏、转移赃款赃物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四)偷窃机密文件、重要资料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参与并胁从伪造有价票据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损坏公物或公共设施,违章涂写或张贴字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实训或实习活动中,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严重损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八条 撕毁或涂改学院通告、布告、通知,破坏校园传播设施,妨碍学院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九条 出版、制作、复制、传播、出售、出租、观看或藏匿非法刊物、黄色书刊及淫秽物品者,尚未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七十条 侮辱、诽谤、诬告或威胁他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威胁他人安全,损害他人利益,干涉他人自由但尚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寻衅闹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造成人员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公安部门处理。
(二)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向他人提供凶器者,视其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打架后,纠结他人报复或寻衅闹事,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不通过管理部门解决,自己私了,并勒索钱财或威胁当事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五)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在宿舍楼、食堂或其他公共场所抛酒瓶等物品,乱喊乱叫,点火或焚烧杂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生在院期间赌博,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各种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没收其赌具和赌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对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现场围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同意和办理相应手续而在院外私自租房居住者,限期搬回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拒不搬回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累计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三次以上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五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超过六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无故晚归,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私自占用、拆卸、搬移床位或其他设施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消防安全有关规定,乱拉电线,私接电源,违章使用各种禁用电器(如电炉、电热水器等)或明火(如酒精炉、蜡烛等)未造成严重后果者,没收其使用物品,并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按规定赔罚外并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
第七十三条 对旷课和考试作弊学生的处分: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包括教学教育活动、专业实习等实践活动、集体活动等)1天(6课时)者给予通报批评、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3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天者给予记过处分、1周以上2周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周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考试作弊处理按照《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四条 学生参加或从事下列活动,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在院内搞各种传销、网贷等欺诈活动者;
(二)谈恋爱行为不当在院内外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在公共场所举止粗俗、有损文明校风者;
(四)在学院进行非法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者。
第七十五条 在校园内(包括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饲养宠物、私自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其他禁存物品(如管制刀具、棍棒等)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七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吸烟屡教不改者(三次及以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吸烟引起火灾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者,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七十七条 对学生饮酒屡教不改者(三次及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对酗酒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于酒后闹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七十八条 处分决定的权限和程序:
(一)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班级提出处理意见,并将违纪证明材料、违纪者书面检查和辅导员教育情况等材料上报系(中心),系(中心)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学生相应处分,并以文件形式公告,并报学生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中心)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以文件形式报送学生处,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学院发文公告。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所在系(中心)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以文件形式上报学生处初审及合法性审查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学院发文公告,相关系(中心)送达本人或家长,有关部门配合。
(四)涉及盗窃、打架等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违纪事件,安全保卫处和学生处联合相关系(中心)共同处理。
第七十九条 处分的给予和管理
(一)院系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期限和其他必要内容等。
(二)院系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三)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处分方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和处分告知书等,由各系(中心)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但须有送达的证据;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四)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设置6个月期限,留校察看处分设置12个月期限,到期后本人申请,给与处分的机构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真实完整地存入学生管理档案和学院文书档案。
(五)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学生申诉
第八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办公室设在院纪委,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学院纪委委员、法律顾问、各系教师及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八十一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要深入调查事实情况,充分听取各方面的陈述。根据复查了解的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建议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存在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院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建议重新作出决定。
第八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办公室建议,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在10日之内予以重新研究并提交院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八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要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八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六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处牵头负责解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